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公司不得为自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第三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公司的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法律主体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或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担保费用或提供反担保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当如实向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第三人的担保申请,开始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视担保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向担保申请人索取以下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工商登记情况、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以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被担保方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五)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不存在潜在的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受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或委托外部机构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调查,对担保申请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形成详细的书面调查评价结果,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公司担保政策的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投资项目情况、行业前景等;
(三)申请用于担保和反担保的资产状况及权利归属。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担保申请人调查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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