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ESG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备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并符合
下列规则: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