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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8:28:39 股吧网页版
苏博特: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080 号
致: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苏博特”)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
开。根据 2025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进行了披露。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1,574,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175%。

上述所有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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