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或“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称“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为对公司重大证券投资、套期保值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计划开展的证券和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管;提出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对公司经营方面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也可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且需包含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正式产生。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 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
(三) 提出完善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四) 审查证券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证券投资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五) 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套期保值业务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六) 通过日常及专项监督、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政策和内控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并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和重大风险。
(七) 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以此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投资活动;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协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给予配合。公司各有关部门及机构,对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的工作要求,不得无故推诿。
第十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配合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案等。
第四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二) 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 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风险管理委员会各位成员;特殊情况下,在三分之二以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异议的情况下,也可少于五日,也可采用其他通知方式。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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