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证券事务部门。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门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 项、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款、(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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