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的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形式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行为,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按《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下属部门、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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