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系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中的“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中的“公司”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建立,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完成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和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后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制度作出修订的,应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的报备、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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