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境外投资行为,加强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公司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境外指
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事项是指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等,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公司全面落实对外投资报告工作,强化投资主体报告责任,实现
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按相关流程规定履行外部报告等程序。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列入国家相关部门境外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公司一律不得投资。
第六条 公司相关投资决策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公司流程,投
资项目所涉讨论会议纪要及决策文件均应记录存档。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
财务监督、人员管理、审计监督评价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对公司境外投资活动过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境外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八条 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
资产出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标的进行评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内部管理职责划分原则为“专业管理、统
一对接”。“专业管理”指公司各部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实施、财务、审计、法律合规、人力资源等事项。“统一对接”指公司各部室专业意见通过投资管理部向境外投资项目传达。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事前调研、立项和实施,事中
投资业务操作,事后管理协调以及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中心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对境外投资企业
(或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对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资金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与境外投资企业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与报送流程,确保财务报表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境外投资企业推荐董事和委派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对派驻人员进行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参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本协议的审阅、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对境外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公司治理行为、重大事项及重大信息的上报和披露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室根据境外投资企业经营事项进行相应的
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结合市场趋势,采取多元化方式发掘项
目,储备优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信息、中介机构引荐、内部推荐、董事交办等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境外投资前应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分析,判断投资机会
和投资价值,可采用公开资料收集、数据分析、行业调研、现场考察、管理层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应与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签署《保密协
议》,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经过前期调研并初步判断存在投资价值的
项目应形成初调报告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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