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重大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事项及
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本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提前进行报告。
(五)关于下述事项的关联交易事项:
1. 进行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2.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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