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7 15:58:37 股吧网页版
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1017 万元及利息等,合计 12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在法院主持
下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该案件会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
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酿酒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

行”)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2019 年 6 月 5 日、2019 年 6
月 24 日签订了 2019-092 号(本金 950 万元)、2019-097 号

(本金 1950 万元)、2019-107 号(本金 490 万元)的《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

2021 年 9 月 28 日,兴业银行烟台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签署
《债权转让协议》,2024 年 7 月 4日,信达资产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对龙口酿酒公司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一并转给宋林(原告)。

因公司(被告)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诉至法院。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
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在兴银烟借字 2019-092 号、兴银烟借字 2019-097 号、兴银烟借字 2019-10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不能清偿的部分(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未清偿部分)向原告宋林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本息合计为 1200 万元,该款分别于:2026 年 1 月 30 日
前偿还 100 万元;2026 年 3 月 30 日前偿还 300 万元;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 200 万元;2026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 200 万元;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偿还 400 万元;

2、若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宋林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
数,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14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
支付给原告;

4、原告宋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该案件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