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对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并规
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
股东权利,通过委派或选举董事及监事,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
监控。
第八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汇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由其股东委派或推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按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的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提名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所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与所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控股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财务、资金、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个月的月度财务报表报送公司。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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