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
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直通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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