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山东省烟台市人
民检察院不支持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监督
申请,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 22 日,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
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将转让财产返还给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如被撤销后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判令公司予以折价补偿。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再审申请。(具体一、二审及再审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2025 年 7月 14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送
达的《受理通知书》[烟检控民监受(2025)107 号],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 06 民终
4975 号民事判决持有异议,请求检察院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已受理其监督申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送达
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已审查终结,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监督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公司的监督申请,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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