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17 15:31:07 股吧网页版
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8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以及《关于对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

你公司 2022 年度测算梨树资产减值时使用的部分关键假设参数不合理,未充分评估梨树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2022 年度梨树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财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是发货及签收管理不规范。个别发货单及签收单存在涂改痕迹,个别发货单编号不连续。二是客户信用审批不规范。评审客户赊销额度时未明确授信期间及审批日期,个别客户信用评审未按你公司制度规定履行集体审批程序。三是你公司在甘肃武威地区、澳大利亚等地建立葡萄种植基地,但你公司未建立生产性生物资产管理相关内控制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财会〔2008〕7 号) 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

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

经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测算梨树资产减值时使用的部分关键假设参数不合理,未充分评估梨树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2022 年度梨树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黄祖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孙砚田作为公司总经理、郑琳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 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