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09 18:38:13 股吧网页版
塞力医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West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0 月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9 日 14:00 如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
大道 1310 号公司 A 栋 A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0 月 9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12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206,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4651%。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