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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8:09:54 股吧网页版
塞力医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West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 5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年 4月 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00 如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金
山大道 1310号公司 A栋 A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年 5月 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9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119,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7070%。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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