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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1-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部门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投票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10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 170 号召开。公司股东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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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516,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
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1,185 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94,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合计 1,18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00,210,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9,585,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反对
5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弃权 10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提案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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