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证券部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上述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及时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记入当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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