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
(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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