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其他股东中未包含公司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视同公司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由业务部门提交财务资助相关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四)申请财务资助的金额、到款情况、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五)担保方式;
(六)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要还款来源;
(七)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财务资助申请附件材料: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 申请书应由申请单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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