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行权及解锁条件未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行权及解锁条件未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出具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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