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
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须于会议前三日送达各独立董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
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方可行
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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