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4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发行人”或“公司”)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报律师”或“国浩”)等有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简称和释义一致。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目 录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 3
2.关于融资规模和效益测算 ...... 10
3.关于业务与经营情况 ...... 28
4.关于其他 ...... 44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 54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具身智能机器人和汽车智驾核心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前次募投“线控执行系统核心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尚在建设中。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在原材料、核心技术和工艺、生产设备、下游应用领域和客户类型等方面的区别及联系,报告期内的生产销售情况,公司是否已具备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力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2)结合本次募投拟生产产品已有及拟建设产能、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等情况,以及相关产品的市场空间、公司市场份额、客户验证情况、在手及预计订单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在原材料、核心技术和工艺、生产设备、下游应用领域和客户类型等方面的区别及联系,报告期内的生产销售情况,公司是否已具备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力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
(一)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在原材料、核心技术和工艺、生产设备、下游应用领域和客户类型等方面的区别及联系
1、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业务的区别及联系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为人形机器人丝杠、智能汽车丝杠和通用机器人专用轴承,公司现有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轴承、汽车零部件、热管理系统零部件等。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具体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 现有业务 本次募投项目拟生
项目 人形机器人丝 通用机器人 热管理系统 产产品与现有业务
杠、智能汽车 专用轴承 轴承 汽车零部件 零部件 的区别与联系
丝杠
所属业务 精密零部件业 精密零部件 精密零部件 精密零部件 精密零部件 均属于精密零部件
务 业务 业务 业务 业务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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