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京中闻字第 9631 号-2
致: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曲韵雅律师、郭雨桐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电子版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金麒麟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
登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资料包含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以及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山东省乐陵市阜乐路 999
号公司四楼东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鹏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2.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有:
1)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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