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委托理财、股票、短期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不含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股权投资等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投资行为行使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对外投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投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投资;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对外投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的对外投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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