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自然人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进行上报。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办公室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按照董事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
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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