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 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5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廖志远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
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张忠华、黄美亮: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廖志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4 月 15 日,沐邦高科与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豪
安)股东张忠安、余菊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张忠安、余菊美合计持有的内蒙古豪安 100%股权。同时沐邦高科与张忠安、余菊美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忠安、余菊美承诺内蒙古豪
安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分别为 14,000 万元、16,000 万元、18,000 万元和 20,000 万元。如内蒙古豪
安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 90%(不包括本数)即内蒙古豪安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分别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12,600 万元、
14,400 万元、16,200 万元、18,000 万元,则张忠安、余菊美需进行现金补偿。
由于光伏行业产能扩张,光伏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内蒙古豪安经营业绩持续承压,2023 年初,业绩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张忠安与内蒙古豪安总经理张忠华决定通过内蒙古豪安及其子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以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3 年度、2024 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销售业务、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其中,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17%、45.49%;虚增营业成本 356,356,430.66 元、123,236,733.8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 159,144,752.09 元、74,993,354.6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36.60%、46.50%,导致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 年 3 月 1 日,沐邦高科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将 2024 年一季度对甘肃潮讯
志向新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