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4 17:32:02 股吧网页版
*ST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进一步加强有关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 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以赠与方和受赠方的自愿、无偿为原则。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
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 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
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 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方式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子
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
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生产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以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由董事长批准后实
施;

(二)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三)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通知证券部,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事宜。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
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连续 12 个月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
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同时报总经办备案。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
备查。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
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