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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17:32:02 股吧网页版
*ST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编
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
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定期报告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有关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由公司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 独立董事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考察。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可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编制。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的意见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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