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委员 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所控制、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 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担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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