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
略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
负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两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表决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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