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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17:32:01 股吧网页版
*ST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
负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前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
当给予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两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视频、电话
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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