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下属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投资者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
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搜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对外所做的公司宣传、资讯推广
等事宜,须报公司证券部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二)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股价异动信息;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第十条所述常规交易重大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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