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设一名负责人,并配备与业务规模、工作任务等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
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审计工作规
定,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
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岗位。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
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议工作报告;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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