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5-14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近日收到南昌中院作出的(2025)赣 01 破申 19 号《决定书》、(2025)
赣 01 破申 19 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无法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南昌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
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预计无法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进入重整程
序,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5 月 6 日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7 条等相关规定,如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且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或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 2025 年年报披露后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目前均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2025 年 7 月 25 日,因
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公司被立案调查。2025 年 9月 29 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被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1、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法院”或“本院”)送达的(2025)赣 01 破申 19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南昌市龙保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债务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认为,债务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为有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
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维持继续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加入第三人债务;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法院决定指定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5)赣 01 破申 19 号之一《决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作出(2025)赣 01 破申 19 号《决定书》决定
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十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李锴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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