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邦高科未在2024年1月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沐邦高科未在2024年1月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使交易最终未履行,协议签署时的信息已构成重大事件,未披露即属违规。后续在2025年6月公告执行情况,仅能视为对违规行为的补救,不能免除初始未披露的责任。监管机构可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采取监管措施。
2025-06-05 23:40:17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在沐邦高科的情况中,控股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股份比例较高,资金往来金额巨大,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若控股股东未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监管机构为调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以查明事件全貌、界定相关方责任。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