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致同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截至2024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总数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人,注册会计师1,35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38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
致同所按照《业务约定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致同所审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致同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致同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致同所实施年报审计工作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听取致同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审计小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了解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敦促其按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
(四)致同所出具2024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致同所就2024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202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核查与评估,认为该所在执行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遵守职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五、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审计行为规范有序,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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