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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18:06:30 股吧网页版
应完善上市公司的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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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华铁发布子公司终止与杭州X公司《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2025年3月高调宣布的、预计总金额高达36.9亿元的五年期算力服务合同,至今未曾收到任何采购订单。双方除仍需对原协议及其内容、履行及解除负有保密义务外,没有其他义务。笔者认为,应完善上市公司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现行上市公司的合同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上市规则》中。例如,上交所对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若达到“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等标准,则需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等。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明确,涉及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案中,上市公司披露合同信息时就将交易对手方隐匿为“杭州X公司”。

  上市公司披露合同信息,应防止“画饼式”“忽悠式”信披误导市场。为此,需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优化,压缩模糊地带,强化约束与监督。笔者建议:

  一是强化对上市公司合同信息披露的规范约束。出台《上市公司合同信息披露规范指引》,根据合同金额占公司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合同性质(如是否涉及新业务转型)等因素,设定不同等级的披露详细程度要求。对于体量重大的合同,应适用最为严格的信披标准,披露最为详实的内容。

  对于合同的风险提示披露,鼓励上市公司不仅进行定性风险提示,还应尝试进行量化分析。例如,对于依赖融资的合同,应披露资金缺口比例、已获授信情况等。对于长期合同,可模拟分析不同履约情景下对业绩的影响。

  要规范“框架协议”“战略合作”等意向性协议的披露。明确区分具有约束力的正式合同与无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对于后者,必须在其公告标题和显著位置明确标注“意向性协议”“不构成重大合同”等字样,并重点提示其不确定性远高于正式合同,防止市场误读。

  二是压缩上市公司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自主空间。目前,上市公司可自行认定豁免披露信息,交易所与证券监管部门仅能事后追责,缺乏事前把关环节,这给违规披露留下了操作空间。例如,本案上市公司披露交易对手信息时,将客户简化为“X公司”,对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算力需求等核心履约能力指标却没有披露相关信息。

  建议交易所设立由法律专家、行业顾问组成的商业秘密审核委员会,对自愿披露的重大合同(单一合同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豁免事项实施事前预审。对未通过审核却强行豁免的,交易所应强制补充披露,并可视情况暂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

  即便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也应尽可能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对于客户信息,若确需豁免全称,需披露其所属行业、年营业额区间、合作历史等脱敏信息;对于合同条款,不得豁免履约期限、付款比例、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三是加大对利用模糊合同信息配合股价炒作的查处力度。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对在披露合同(特别是信息模糊的合同)信息前后出现股价异常波动、内幕交易、重要股东减持等情况的公司,进行重点核查。一旦发现合同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存在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总之,上市公司披露合同信息,必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商业秘密豁免披露不能成为随意发布虚假合同的烟幕弹。为此,应细化披露标准、强化外部监督、严惩违规行为。要让合同信息成为投资者可以充分信赖的信息,让“合同画饼者”无处遁形,让借机炒作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全力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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