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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22:06:39 股吧网页版
海南华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铁”、“公司”)的委托,担任海南华铁 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海南华铁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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