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委员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关于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祝平先生、金敖大先生、杨华先生、刘立先生、许智钧先生、包冰国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吴祝平先生、金敖大先生、杨华先生、刘立先生、许智钧先生、包冰国先生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一致同意提名吴祝平先生、金敖大先生、杨华先生、刘立先生、许智钧先生、包冰国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文学先生、沈世娟女士、别锋锋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我们认为:徐文学先生、沈世娟女士、别锋锋先生的任职资格与独立性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与能力;上述人员均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其中徐文学先生具备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任职资格、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徐文学先生、沈世娟女士、别锋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提名徐文学先生、沈世娟女士、别锋锋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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