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4
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6-054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多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针对案件一中 35 名被告,原告诉请金额合计约 21,511.53
万元;针对案件二中 35 名被告,原告诉请金额合计约 12,497.02 万元;针对案件三中 42 名被告,原告诉请金额合计约 3,348.5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尔软件”)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就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分别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公司被列为多名被告之一。本次诉讼涉及案号分别为:案件一(原告:东兴证券):(2026)沪 74 民初 1250 号;案件二(原告:天健所):(2026)沪 74 民初 1251 号;案件三(原告:康达律所):(2026)沪 74 民初 1422 号。
此前,东兴证券、天健所及康达律所曾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后撤诉,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及 2026 年 8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一、案件背景
1.公司本次涉诉案件的原告东兴证券、天健所及康达律所均为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2023 年 4 月,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向泽达易盛、东兴证券、天健所及康达律所等主体发起了诉讼要求赔偿,东兴证券、天健所及康达律所向投资者赔付及向中国证监会缴纳款项后,发起了本轮诉讼,向部分主体追偿其损失。
2.基于寻求双方未来业务互补协同发展的初衷,公司业务人员与泽达易盛等公司于 2018 年和 2020 年进行了两个批次的采购、销售业务,在公司自查过程中,认定所涉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两笔交易对公司 2018-2021 年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产生较小影响,无需做追溯调整。
3.上海证监局亦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3 年 5 月对公司及相关人员
出具了警示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积极完成整改。一方面,公司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另一方面,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业务全流程管控和风险识别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方基本信息
诉讼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 611 号
案件一: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含公司在内的 38 家公司及 3 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案件二:
原告:天健所
被告:含公司在内的 38 家公司及 3 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案件三:
原告:康达律所
被告:含公司在内的 38 家公司及 8 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二)诉讼案件案由
追偿权纠纷。
(三)诉讼请求
案件一(原告:东兴证券)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因泽达易盛事件原告向投资者偿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向上海金融法院支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 11,311.53072 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10,164,305.94 元为本金,利息自 2023 年 12 月 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
2,416,121.88 元为本金,利息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
10,346.97 元为本金,利息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
524,532.39 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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