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1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计划、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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