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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9:24:48 股吧网页版
格尔软件: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披露义务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本条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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