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为规范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三条 公司与第二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二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
(1)与公司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公司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仅仅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合营者。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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