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并将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 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之原文包括在本制度中,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一)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股份。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 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 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 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
(C) 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四条 本公司股份是指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交易的境内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与上交所合称为“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境外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网站送交申报其对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情况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 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