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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8:09:35 股吧网页版
新泉股份: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提名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以下称“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载列于《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并且应
有至少 1 名不同性别的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广泛搜寻及物色合格的董事人选;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泛搜寻及物色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按公司的文化、策略、目标、现任董事会的运作及全体成员的集体技能,评估董事会成员的最佳组合,并相应地编制有关特定董事会委任所需的角色
及能力的说明(例如技能、经验、预期投入的时间);

(四)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多元化政策,并确保和定期检讨董事会多元化;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每年评估董事投入的时间及对董事会的贡献;

(六)定期评估董事会的工作表现,根据评核结果来思量和决定是否要(及如何)调整董事会的组成以改善工作表现;

(七)审议董事会成员的继任规划,并定期作出检讨;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若拟重新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在任超过九年, 向董事会说明为何认为该名董事仍属独立人士及应获重选的原因,包括所考虑的因素、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容,再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九)若董事会拟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说明:

1、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2、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3、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4、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再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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