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新泉股份
股票代码:60317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 1:唐志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收购人 2:唐美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
股权变动性质:继承及股份赠与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16 号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泉股份”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新泉股份中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为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本报告书以及履行本报告书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收购系新泉股份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逝世而引发的股份权益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人通过遗产继承及股份赠与的方式间接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中比例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5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7
第四节 收购方式...... 8
第五节 资金来源......11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2
第七节 后续计划...... 13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5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6
第十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7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18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9
附表:收购报告书......2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书、收购报告书
新泉股份、上市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收购人 指 唐志华、唐美华
一致行动人 指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八十三条所列
情形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
收购人通过遗产继承及股份赠与方式,取得唐敖齐先生间接通过
本次收购 指 新泉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 64,848,321.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1%。
新泉投资 指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数量为 127,153,57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4.9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民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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