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内部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近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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