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前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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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内部管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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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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