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30 17:41:01 股吧网页版
安孚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 5 层 邮编:230022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89 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司慧、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安孚科技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安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安孚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92 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 33,533,169 股,均为截至2025 年4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孚科技股东。安孚科技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安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46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8%;反对 49,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 20,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该议案关联股东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秦大乾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安孚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089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陈家伟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